安徽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升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省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及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應急廳組建全省安全培訓考核專家組,并對專家組進行分類,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承擔安全培訓理論知識和實操考試的師資及培訓考核技術支撐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發培訓合格證,式樣可參照《關于更新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式樣的通知》(應急廳〔2019〕53號)中相應式樣和規范。
第六條 安全培訓的方式包括面授、網絡培訓等形式。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可采用面授或網絡培訓的方式組織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由安全技術理論培訓與實際操作培訓兩部分組成;理論培訓可采用面授或網絡培訓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培訓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我省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培訓工作的負責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落實“一崗雙責”,對其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培訓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須應當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作業。
第三章 安全培訓機構管理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是指對外承攬安全生產培訓業務,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專(兼)職師資應當在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其他條件應當滿足《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等有關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安全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的基本條件,實際操作培訓建設和設備配備應當符合《安徽省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驗收暫行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建立時,應當將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條件報送屬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已報告的培訓機構發生注銷等變更行為的也需向屬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安全培訓機構對安全培訓條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納入培訓機構信用體系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在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前,應當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報送培訓計劃、培訓方案,并按照相關培訓大綱、學時等要求,組織開展培訓,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收費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公開公告收費項目、標準,遵守市場規則,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 各級應急部門建立培訓機構培訓條件、培訓質量、信用評估體系,加強過程管理,運用好評估結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并完善銜接事前與事中,事中與事后監管的運行保障機制。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組織安全培訓機構資格審批或其他形式的變相審批。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公告本地區的安全培訓機構名稱、地址和培訓范圍,以及聯系方式和舉報方式,便于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選擇,同時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章 網絡培訓管理
第十九條 網絡培訓平臺建設和發展堅持規范引導、市場運作、符合實際、便于操作的原則,加快形成兼容、開放、共享、規范的安全生產網絡培訓機制。
第二十條 線上培訓僅作為理論培訓的組織開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實操培訓。線上培訓學時要求同線下培訓一致,在線培訓課時按照同等時長計入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培訓課時。
第二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引導、支持各類力量參與安全教育培訓網絡專題課程建設,推動網絡安全培訓發展,形成線上線下培訓合力。
第二十二條 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培訓平臺的建立、網絡在線課程和網絡培訓考試考核機制等工作標準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培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統籌制定并實施年度執法計劃。應將生產經營單位的“三項崗位”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等內容納入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專項檢查等執法檢查計劃的重要內容,防止多頭重復執法。
第二十四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理論和實操基本條件的情況;
(二)培訓管理制度,師資力量配備及相關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等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標準公示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制度、安全培訓計劃的情況;
(二)建立完善本單位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崗位變化再教育)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和考核的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培訓合格后上崗的情況;
(七)現場抽考從業人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培訓其他相關要求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對相關舉報人員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行為,將依法給予查處,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其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為目的的培訓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統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監人〔2014〕21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安全培訓組織實施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及時更新完善;結合本單位發展整體規劃制定并實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責任機構和人員;根據崗位職責,明確崗位安全能力與要求,突出安全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堅持對安全培訓情況如實記錄。
第四條 高危行業(均指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下同)生產經營單位的崗位操作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外,還應當安排有經驗的師傅帶領實習教育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六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安全培訓的責任對象、目標、內容、形式、學時和質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主要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培訓機構需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培訓考核結果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將結果匯總上報。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結果應建立臺賬。
第九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師資人員;
(四)選用教材、講義及其他培訓資料;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其他有關情況。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培訓檔案中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
第十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納入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培訓管理職責,統一協調管理并協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培訓師資力量的管理,安全培訓教師應當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專(兼)職師資應當在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遴選安全操作能工巧匠擔任安全培訓教師。
第十二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組織開展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存安全培訓檔案,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的安全培訓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或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和標準實施。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安徽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大綱(試行)》《安徽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大綱(試行)》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七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重點人員安全資質達標導則(試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或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和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新上崗安全培訓時間,按照國家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執行。復審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行業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須符合 前款(一)、(二)、(四)、(五)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除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以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崗位安全生產需要,對其進行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可以選擇本省具備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點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和日常檢查工作。
第五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接觸危險源的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操作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第二十六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師帶徒制度,確保員工安全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入職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一)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二)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六個月以上并回到崗位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可以對有關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行為的,將按《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等。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